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