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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