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依法从事的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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