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对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定期检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