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