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活动的,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