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