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购买者对量值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计量;具备重新计量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重新计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