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计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