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