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六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