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八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八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