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