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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