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