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
(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
(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
(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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