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