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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