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