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