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