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和在计量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