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