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