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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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
第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
第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
第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
第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
第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
第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
第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
第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
第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
第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四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
第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
第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
第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七条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第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八条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
第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
第二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站(场)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二十九条 货运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可以采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形式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条 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除驾...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业务范围经营,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
第四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十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权自行选择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并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
第五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反光防撞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粘贴警示标识。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 旅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交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的收费项目和收...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逐步推...
第六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