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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