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