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