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七条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定员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定员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