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八条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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