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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