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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