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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