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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