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