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衔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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