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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