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