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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