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