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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