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