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