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