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 旅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应当遵守有关乘车安全的规定,听从驾乘人员的安全提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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