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