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