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