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