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