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不给付合法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拒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