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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