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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